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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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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又稱海上拖帶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

2.海上拖航合同的內容

海上拖航合同應當書面訂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稱和住所、拖輪和被拖物的名稱和主要尺度、拖輪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費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3.海上拖航合同的分類

1、按拖船費計收方式不同,可分為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前者的拖航費按約定的日租金計收,后者的拖航費是以雙方約定的金額計收。

2、按使用范圍不同,可分為港區(qū)拖帶合同、沿海拖航合同和遠洋拖航合同三種。港區(qū)拖帶合同,是指拖輪為協助他船進出港口、靠離泊位、移泊等作業(yè)提供服務而訂立的合同。沿海拖航合同,是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國(地區(qū))境內的拖航作業(yè)合同。遠洋拖航合同,是指起拖地和目的地在不同國家(地區(qū))的拖航作業(yè)合同。的

3、按拖航的形式不同,可分為一列式拖帶合同、傍拖合同和頂推合同。一列式拖帶的拖船在前,被拖船在后,兩船用纜繩連接。傍拖的拖船在被拖船的側面,采用并連方式連接,主要用于港口浮吊的拖帶。頂推的被拖船在前,多用于拖船協助大船靠離碼頭或調頭。

4.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的比較

(一)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異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相同點在于:合同的客體都是勞務。無論是海上拖航合同還是海上運輸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貨物或相關物品的移位。但是,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相比較,又有兩點重要的不同:

1.船舶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貨物運輸情況下,承運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種運輸工具,換言之,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最終要被裝在由承運人所提供的船上而運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況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僅僅是一種拖帶工具,被拖物并不裝于船上,而是以專用索具或特定裝置,將被拖物或裝載了貨物的駁船等與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聯結。

2.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承運人除了應提供適航船舶之外,還應承擔管貨之責,這一責任被貫穿在對貨物的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承運人在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上沒有做到妥善和謹慎,都屬于對合同的違反。然而,在海上拖帶情況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擔對被拖物或其上所載貨物的照料之責。

當然,這里所說的承拖方不承擔管貨之責,是指純粹的海上拖帶而言,如果拖輪所有人用拖輪拖帶其自有的駁船或經營的駁船或租來的駁船載運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這種行為將被視為海上貨物運輸行為,這種合同稱為拖駁運輸合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當拖船與被拖的駁船或經營的駁船為不同的人所有或由不同的人所經營時,其中便存在雙重合同關系:對拖船所有人和駁船所有人而言,屬于拖航合同關系;而對駁船所有人和駁船上所載貨物的所有人來講,則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二)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雇傭救助合同的異同

所謂海上雇傭救助合同,是指在被救財產所有人的指揮下,由救助人提供救助服務,不論救助成功與否,均須按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率支付報酬的合同。海上雇傭救助的表現形式通常也是海上拖航。

海上雇傭救助與海上拖航有兩個共同點:首先,二者都屬于提供海上勞務;其次,都是按拖船的使用時間計算報酬。

海上雇傭救助與海上拖航的不同點在于:第一,海上勞務的性質不同。海上拖航的性質是提供拖力,以實現被拖物的移位,而海上雇傭救助中所指的拖帶雖然與傳統(tǒng)海難救助法中所指的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形式不同,但就其本質而言,仍然屬于救助行為。第二,實施拖帶行為的條件不同。在海上拖航情況下,被拖船舶或物體并非處于危險之中,而在以海上雇傭救助為目的的拖帶活動中,被拖的船舶或物體則處在危險當中。

5.海上拖航合同的訂立與解除

(一)合同的訂立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56條的規(guī)定,海上拖航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稱和住所、拖輪和被拖物的名稱和主要尺度、拖輪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兩種情況:

1.起拖前解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由于不存在當事方的過失問題,因而互相之間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另外約定,拖航費已經支付的,承拖方應該將其退還給被拖方。

2.起拖后解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雙方也同樣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在沒有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在途中因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鄰近地點或拖輪船長選定的安全地點,將被拖物移交給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視為已經履行了合同(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6.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拖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拖方的權利

作為承拖方,有兩項基本的權利:一項權利是拖航費請求權,即按合同約定的費率收取拖航費;另一項權利是對被拖物的留置權,即:當被拖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拖航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承拖方有權留置處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承拖方的基本義務

(1)按合同約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適航、適拖

所謂按合同約定提供拖船,其含義是:如果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船作出約定,則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拖船,未經被拖方同意,不得以其他拖船替代。

承拖方所提供的拖船須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要使拖船適于航行。具體地講,必須使拖船在整體強度上能夠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現的或能夠合理預見的風險;必須妥善地為拖船裝備航海所必要的設備或文件;必須適當地為拖輪配備船員;必須為拖船配備必要的供應品,例如糧食、藥品、淡水或其他給養(yǎng)。

其次,要使船舶適于拖帶被拖物。為了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拖帶義務,承拖方必須為拖船裝備拖航作業(yè)所需要的索具和相關設備,并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使拖船做好適拖準備。

論文海上拖航的法律問題與實務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2)負責拖航作業(yè)的指揮

拖航作業(yè)的指揮一般由承拖方行使。承拖方應負責拖船與被拖物之間的接拖和解脫,保證拖航安全。在拖航過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脫,拖船對被拖物應負守護和救助之責,并且不得請求救助報酬,除非此種守護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

(3)盡速遣航

所謂盡速遣航是指承拖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航線或習慣上的航線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被拖物盡快地、安全地從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間,不應產生不合理的延誤或不合理繞航。

(二)被拖方的基本義務

1.按合同約定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適拖

被拖方應嚴格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被拖物提交給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當時,使被拖物處于適拖狀態(tài),并向承拖方如實說明被拖物的情況,提供有關驗船機構簽發(fā)的被拖物適合拖航的證書和有關文件。

2.服從拖船船長的指揮

如果合同約定拖航作業(yè)由承拖方指揮,則被拖物上的人員應接受拖船船長的指揮,并給拖船以必要的配合。

3.接受被拖物

在拖航作業(yè)完成后或發(fā)生合同所約定的情況因而須在途中某一安全地點交付被拖物時,被拖方應及時接受被拖物,否則,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費率支付滯期費,并賠償因此而給承拖方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如果被拖方是因惡劣天氣或其他可免責的原因所致,被拖方也可免付滯期費用并免予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4.支付拖航費及其他費用

被拖方應按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費率,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費及其他費用。所謂其他費用是指按合同規(guī)定應由被拖方支付的費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務費、引航費、代理費、運河通行費、保險費、為拖帶被拖物而雇傭拖船所發(fā)生的輔助拖輪服務費,為避免在拖帶過程中碰撞第三方而進行投保所支付的第三方責任保險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均應由被拖方支付。

7.海上拖航中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海上拖航的責任原則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62條的規(guī)定,承拖方與被拖方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過失責任制。在這種責任原則下,采取下列賠償方法:

1.損失由拖航中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所致,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由雙方過失所造成,雙方按各自過失程度比例負賠償責任;

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對第三人應負連帶責任。

如果合同沒有相反約定,一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對另一方有追償權。

(二)關于承拖方免責問題的任意性規(guī)范

在國際上所通行的拖航合同中,對于承拖方能否享受過失免責的問題,規(guī)定不盡相同。有的合同格式規(guī)定,承拖方在海上拖航過程中可享受與承運人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同樣的免責權利。也有的合同格式(如日本航運交易所的承包式拖航合同和中國拖輪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甚至規(guī)定,對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即使是由于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員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引航員)的過失,或由于拖航設備的潛在缺陷所致,均由被拖方承擔責任。

考慮到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國海商法也把承拖方的免責權利作為任意性規(guī)范加以規(guī)定。我國《海商法》第162條規(guī)定,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

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

2.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

《海商法》中的上述條款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變更。換言之,上述兩項免責規(guī)定僅在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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