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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利用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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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集約利用理論概述

土地集約利用的概念最早來源于對農業(yè)利用的研究,由大衛(wèi)·李嘉圖(David Ricardo,1772-1823)等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在地租理論中首次提出。所謂農業(yè)土地集約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活勞動,使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較小面積的土地上獲得高額產量和收入的一種農業(yè)經營方式。按照生產要素投入的構成不同,農業(yè)土地集約利用分為資金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

由于土地利用報酬遞減規(guī)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約度的提高是由限度的,理論上,當對土地連續(xù)投入資本和勞動力達到經濟上的報酬遞減點,即邊際收益等于邊際產出時,經營者將不會追加投入,這一臨界點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約邊界,達到了集約邊界的土地利用稱之為理論上的集約利用,反之,未達到集約邊界的土地利用稱之為理論上的粗放利用。

2.土地集約利用的含義

土地集約利用實質上土地投入產出的關系,即以在土地上最少的投入獲得最高產出,其內涵擴展包括以下3層含義:

1、土地地塊集約利用,它是指區(qū)域某一土地利用類型的地塊集約化利用。

2、土地類型集約利用,它是指區(qū)域同一土地利用類型土地集約化利用。

3、區(qū)域土地集約利用,主要是根據有限土地資源自然屬性(土地經濟、生態(tài)、適用性)和社會屬性(市場供求關系、城市發(fā)展需求、社會經濟發(fā)展需求)對土地資源利用的優(yōu)化配置。

對各種土地類型集約高效利用的同時,在區(qū)域土地利用合理性結構條件下實現區(qū)域土地的最大產出和土地利用效益,達到區(qū)域土地集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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