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比較法
1.什么是因素比較法
因素比較法最初是評分法的一個分支。1926年由高速交通股份公司的E·J·本奇和他的助手們最先提出,他們是在試圖完善評分法時創(chuàng)立了因素比較法的最初形式。因此,因素比較法仍然體現(xiàn)了評分法的一些原則,但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因素的配分形式和工作等級轉換成工資結構的方法不同。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種方法是一種混合方法,兼有崗位排列法和崗位評分法的特征。
因素比較法不須關心具體崗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而是將所有的崗位的內(nèi)容抽象若干個要素。根據(jù)每個崗位對這些要素的要求不同,而得出崗位價值。比較科學的做法是將崗位內(nèi)容抽象成下述五種因素:智力、技能、體力、責任及工作條件。評估小組首先將各因素區(qū)分成多個不同的等級,然后再根據(jù)崗位的內(nèi)容將不同因素和不同的等級對應起來,等級數(shù)值的總和就為該崗位的崗位價值。
因素比較法是按決定的評價因素對選定的標準崗位進行評分定級,制定出標準崗位分級表,把非標準崗位與標準崗位分級表對比并評價相對位置的方法。
因素比較法中因素的數(shù)量通常比評分法少。本奇堅持認為,只要根據(jù)工作的性質(zhì)作些修改,僅僅幾個基本因素就能適用于幾乎所有的工作。本奇對因素選擇示例:
1、對體力勞動,他采取下列因素:智力、技能、體力、責任、工作條件。
2、對職員、技術和管理人員,他采用下列因素:智力、技能、身體因素(包括工作條件)、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其他責任。
2.因素比較法的優(yōu)缺點
1、因素比較法的優(yōu)點:
1)評價結果較為公正。因素比較法把各種不同工作中的相同因素相互比較,然后再將各種因素的工資累計,主觀性減少了。
2)耗費時間少。進行評定時,所選定的影響因素較少,從而避免了重復,簡化了評價工作的內(nèi)容,縮短了評價時間。
3)減少了工作量。由于因素比較法是先確定標準崗位的系列等級,然后以此為基礎,分別對其他各類崗位再進行評定,大大減少了工作量。
2、因素比較法的主要缺點:
1)各影響因素的相對價值在總價值中所占的百分比,完全是考評人員的直接判斷,這就必然會影響評定的精確度。
2)操作起來相對比較復雜,而且很難對工人們做出解釋,尤其是給因素注上貨幣值的時候很難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