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行為
1.什么是公務行為
公務行為是公務員基于其特定身份,為實現行政目的而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指向被管理者,并為行政機關實現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主要活動。
2.公務行為的特點
- 第一、公務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公務員。
國家錄用選拔公務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職權,讓公務員通過一定的活動實現國家的管理任務。公務員的這種活動與行政目的直接相關,這種活動的性質則是公務活動。因此,絕大多數的公務行為都是由公務員實施的。除此之外,法律、法規(guī)授權執(zhí)行行政公務的組織成員和依法受委托執(zhí)行公務的非公務人員,也可以實施公務行為。
- 第二,公務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結果。
公務行為是一種管理行政事務的行為,它不同于行政機關以機關法人身份從事的民事行為,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從事的民事行為,不屬于公務行為的范圍。公務行為只能是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所實施的行為。
- 第三、公務行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
公務員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行為不能算是公務行為,只有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3.公務行為的識別因素[1]
- (1)時間因素
公務員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在工作時間之外實施的行為是個人行為。
- (2)崗位因素
公務員在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公務員離開工作崗位實施的行為一般屬于個人行為。
- (3)職責因素
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和非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為,如果與職責有關,通常認為是公務行為;如果其行為既非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其行為與職責有關,則應認為是個人行為。
- (4)命令因素
公務員按照行政首長命令、指示或委托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如果其行為既無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或委托依據,也不是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與其職責有關,該行為屬于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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