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1.第二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
第七條 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于50人;
- (二)不與已經(jīng)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yè)務范圍交叉、重合;
-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zhuǎn)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住所;
- (二)設立宗旨;
- (三)業(yè)務范圍;
-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shù);
-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chǎn)生、罷免的程序;
-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資產(chǎn)的處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nèi),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fā)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jīng)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經(jīng)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
-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 (二)權利的種類;
-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
第十五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yè)務活動。
2.第三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
第十七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于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于章程規(guī)定的最低人數(shù)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并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
-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 (五)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六)制定內(nèi)部管理制度;
- (七)決定使用費轉(zhuǎn)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jīng)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jīng)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shù)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執(zhí)行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得少于9人。
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換屆延期不得超過1年。
3.第四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符合章程規(guī)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規(guī)定履行相應手續(xù)后,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
第二十條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jīng)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xù)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nèi),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并可以查閱有關業(yè)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xié)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nèi)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xié)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xié)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xié)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
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續(xù)訂。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
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 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shù)額。
第二十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xié)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tǒng)一收取。統(tǒng)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jīng)協(xié)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時,應當提供其使用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使用的方式、數(shù)量、時間等有關使用情況;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關使用情況涉及該使用者商業(yè)秘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于維持其正常的業(yè)務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后,應當全部轉(zhuǎn)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zhuǎn)付使用費,應當編制使用費轉(zhuǎn)付記錄。使用費轉(zhuǎn)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費總額、管理費數(shù)額、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有關使用情況、向各權利人轉(zhuǎn)付使用費的具體數(shù)額等事項,并應當保存10年以上。
4.第五章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chǎn)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jiān)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閱:
- (一)作品許可使用情況;
- (二)使用費收取和轉(zhuǎn)付情況;
- (三)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權利人有權查閱、復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yè)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 (一)權利人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加入條件要求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會員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的;
-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按照規(guī)定收取、轉(zhuǎn)付使用費,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提取、使用管理費的;
- (三)權利人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記錄、業(yè)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四條 使用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jù)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shù)額的;
- (三)使用者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記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內(nèi)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diào)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jiān)督,并應當對監(jiān)督活動作出記錄:
- (一)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yè)務活動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規(guī)定;
- (二)核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及其他有關業(yè)務材料;
- (三)派員列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第三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