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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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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置成本法概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資產繼續(xù)使用的前提下,從估計的更新或重置資產的現(xiàn)時成本中減去應計損耗而求及的一個價值指標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選用一種價格指數(shù),比如CPI,將資產購置年份時的價值換算為當前的價值,或者更好的辦法是分別調整每一項資產以反映各項資產真正的當前重置成本,這樣同時反映通貨膨脹和過時貶值這兩個因素。重置成本法的最大不足是它忽略了組織資本。依據(jù)重置成本評估,無論各項資產的重置成本測定得多么完美,也會忽略這樣一種追加的協(xié)調價值。

2.重置成本法的優(yōu)缺點

3.重置成本法的適用環(huán)境和用途

比較適合在經濟飛速發(fā)展的今天,物價上漲快。用途:管理人員進行決策的時候使用,因為這樣可以很客觀的反映出人力資源的真實成本,能有利于做出正確的判斷。

4.重置成本法計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評估價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計算公式為: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重置成本-累積應計損耗=重置成本-有形損耗-無形損耗(功能性損耗+經濟性損耗)

5.重置成本法的理論依據(jù)

重置成本法的理論依據(jù)是,任何一個精明的投資者在購買某項資產時,它所愿意支付的價錢,絕對不會超過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資產的最低成本。如果該項資產的價格比重新建造,或購置全新狀態(tài)的同等效用的資產的最低成本高,投資者肯定不會購買這項資產,而會去新建或購置全新的資產。即待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是其價格的最大可能值。

重置成本是購買一項全新的與被評估車輛相同的車輛所支付的最低金額。按重新購置車輛所用的材料、技術的不同,可把重置成本區(qū)分為復原重置成本(簡稱復原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簡稱更新成本)。復原成本指用與被評估車輛相同的材料,制造標準、設計結構和技術條件等,以現(xiàn)時價格復原購置相同的全新車輛所需的全部成本。更新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術標準、新設計等,以現(xiàn)時價格購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車輛所支付的全部成本。一般情況下,在進行重置成本計算時,如果同時可以取得復原成本和更新成本,應選用更新成本;如果不存在更新成本,則再考慮用復原成本。

6.重置成本法的評估程序

第一步,被評估資產一經確定即應根據(jù)該資產實體特征等基本情況,用現(xiàn)時(評估基準日)市價估算其重置全價。
第二步,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總使用年限
第三步,應用年限折舊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資產的有形損耗和功能性損耗。
第四步,估算確認被評估資產的凈價。
應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個前提條件:
(一)購買者對擬行交易的評估對象,不改變原來用途。
(二)評估對象的實體特征、內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用必須與假設重置的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三)評估對象必須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復制的,不能再生、復制的評估對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評估對象必須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具有陳舊貶值性的資產,否則就不能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7.重置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一)可復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購買的,具有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特性的單項資產。例如:房屋建筑物、各種機器設備,以及具有陳舊貶值性的技術專利、版權等無形資產。
(二)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例如:賓館、劇院、企業(yè)、車間等。但是,與整體資產相關的土地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

根據(jù)重置成本法的特點,最適用的范圍是沒有收益、市場上又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例如:學校、醫(yī)院、教堂、公路、橋梁、涵洞等。這類資產既無法運用收益現(xiàn)值法,又不能運用現(xiàn)行市價法進行評估,唯有應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8.重置成本法的評價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國際上公認的資產評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對于不存在無形陳舊貶值或貶值不大的資產,只需要確定重置成本和實體損耗貶值,而確定兩個評估參數(shù)的資料,依據(jù)又比較具體和容易搜集到,因此該方法在資產評估中具有重要意義。它特別適宜在評估單項資產和沒有收益,市場上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點。主要是:

(一)市場上不易找到交易參照物的和沒有收益的單項資產,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并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應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評估整體資產,需要將整體資產化整為零,變成一個個單項資產,并逐項確定重置成本、實體性陳舊貶值及無形陳舊貶值。因此,很費工費時,有時會發(fā)生重復和遺漏。
(三)無形陳舊貶值很抽象,涉及現(xiàn)實和未來、內部和外部許多難以估量的各種影響因素。而且,還得運用收益現(xiàn)值法,估測內因和外因造成的營運性陳舊貶值。
(四)運用重置成本法評估資產,很容易將無形資產漏掉。為防止評估結果不實,還應該再用收益法或市場法驗證。
(五)整體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運用重置成本法。
(六)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需要對評估對象的功能性及經濟性貶值作出判斷。其中的超額營運成本是對買主連續(xù)性的經濟懲罰,確定其造成的貶值,必須借助收益現(xiàn)值法計算公式,也就是說,有的評估項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還必須輔之以收益現(xiàn)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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