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不動產所得
1.什么是跨國不動產所得[1]
跨國不動產所得是指一國居民從位于非居住國境內的不動產所獲取的所得。這種不動產所得僅指納稅人在不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通過利用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所有權而取得的所得。
2.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形式[1]
它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納稅人直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動產所獲得的收益,如自己開辦或聘用他人開辦農場或林場,進行農業(yè)生產或林業(yè)種植所獲得的收益。
二是納稅人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得的租金性質的收益。
無論納稅人使用還是出租不動產,由此所取得的收益總是與不動產所處的地理位置緊密相連,因而在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判定上,各國一般都采用不動產所在地標準,即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對于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征稅,各國間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也普遍采用了聯(lián)合國范本和經(jīng)合組織范本所建議的規(guī)則。
3.對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征稅協(xié)調[2]
國際稅收協(xié)定意義上的不動產所得,指的是納稅人在不轉移不動產的所有權情況下,運用不動產,包括使用或出租等形式,而取得的所得。例如,利用土地開辦農場或開發(fā)山區(qū)林木果樹種植獲取的收益,開采礦產資源取得的收益或將房屋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各國稅法上對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認,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因此,不動產所在國對于非居民從境內取得的不動產所得有權征稅,這一點在國際稅收實踐中也為各國普遍承認。兩個范本都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對跨國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國一方有優(yōu)先征稅的權利,但不是獨占征稅權。至于不動產所在國一方對非居民的不動產所得采取何種方式征稅,國際稅收協(xié)定中一般不作限制,完全可依締約國各自的國內稅法上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與跨國不動產所得的稅收管理權分配有關的一個問題,是對不動產概念的定義和范圍的解釋。因為,不動產概念的定義范圍越大,則不動產所在地的締約國一方的征稅范圍也越大。但是,關于不動產概念的定義及解釋,牽涉到締約國各方的國內財產法律制度。如果在協(xié)定中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的定義,勢必要調整締約國各方財產法上的有關內容,要做到這樣的重新調整是很困難的事。所以,兩個范本在這個問題上都主張,關于協(xié)定中不動產概念的含義,應按財產所在地的締約國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解釋。但是,不動產這一概念在任何情況下應該包括附屬于不動產的財產,農業(yè)或林業(yè)使用的牲畜和設備,一般法律規(guī)定適用于地產的權利,不動產的用益權以及由于開采或有權開采礦藏和其他自然資源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船只和飛機不應視作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