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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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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經營者集中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影響力。如果經營者結合后對競爭的秩序產生效果,如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出現(xiàn),就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1]

經營者集中的后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于發(fā)揮規(guī)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2.經營者集中的構成條件[1]

1、從主觀上要求一個或幾個企業(yè)有控制其他企業(yè)的意思。

2、從行為上要求控制企業(yè)能夠對被結合的企業(yè)施加控制性影響,控制其主要經營活動。

3、從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為是有計劃的長期行為。

3.經營者集中的情形[1]

1、經營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并,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吸收其他經營者,被吸收的經營者主體資格消滅,即吸收合并,如美國波音飛機制造公司兼并美國麥道飛機制造公司;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并后成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合并各方主體資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銀行與東京銀行合并,成立東京三菱銀行,成為當時最大的銀行。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進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這是借助了股東的地位,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結合是通過訂立經營合同的方式實現(xiàn)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彼此之間形成了人力、業(yè)務、技術等的相互配合,通過經營權的制約形成了事實上的集中形態(tài)。

4.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1]

經營者集中一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合同自由行為,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lián)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guī)模,提高市場的競爭能力。但由于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導致排除和限制競爭,所以各國政府都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政府管制。我國采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集中協(xié)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審查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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