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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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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典權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chǎn)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后對出典不動產(chǎn)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典權的性質

典權制度在我國雖然已存在許久,但是典權在法律上的性質,也就是究竟屬于何種物權仍有一些不同意見,現(xiàn)分別介紹于下:

1、用益物權說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標的的他物權(又稱限制物權、即只能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權利),就物的實體,利用其物,以其使用價值取得為目的的權利。主張典權是屬于用益物權,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1)典權的發(fā)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依據(jù)典權人與出典人間的典贖協(xié)議而確認,即出典人在需用資金時,保留典物的所有權,愿將典物的使用權、收益權移轉給典權人,典權人愿獲此典期效益向出典人支付相應的典價并依約允諾對方的原價贖回行為??梢姷錂嗍怯靡嫖餀嗟捏w現(xiàn)。

2)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就典權所下的定義皆為: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chǎn)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及依臺灣民法第九百十一條就典權所下的定義為: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chǎn),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條文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了使用、收益,依文義解釋,典權應屬于用益物權。

3)典字在法制上本有二種意義,一為典當之典,一為典賣之典。前者具有擔保的性質,演進為今日民法上的質權及當鋪業(yè)(押當營業(yè))的典;后者則有類似于買賣的性質,演化為今日民法(臺灣民法第九百十一條)上典權制度。

4)典權為主物權,得為獨立設定抵押或讓與,并非如擔保物權從物權,不能獨立讓與或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

5)出典人于典物價格低落時,只需要拋棄回贖權,就可以對不足部分的典價,不負清償責任,而這顯然與擔保物權的主債務人在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時,仍負清償?shù)呢熑尾煌?

6)典權并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亦即典權不具有不可分性、從屬性、物上代位性等屬性。

2、擔保物權說

擔保物權是指為供債權擔保所設之從權利,以得就其物之賣得價金,清償債務為目的,即系以其擔保物之交換價值取得為內(nèi)容之權利。主張典權是屬于擔保物權,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1)典權之成立多由出典人方面發(fā)動,出典人每因年荒欠收、正用不足,而以祖產(chǎn)典借現(xiàn)款,其典產(chǎn)為借款的擔保物,所以就社會作用來說,典權應該是擔保物權。

2)在法制上,典、質并無明顯差別,所以就沿革解釋而言,典權應為擔保物權。

3)典權的取得與返還,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說沒有擔保的作用。

4)出典人雖然沒有義務提出典價回贖典物,但這只是法律賦予出典人任意選擇回贖與否的權利,并不否認出典人有償還典價的義務;何況出典人不為回贖的時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權代替典價,將其所有權移歸給典權人,作為償還典價的方法,并不是說出典人沒有償還典價的義務。再就典價作為金錢而且需要償還的關系來說,實質上出典人所負的金錢債務,無論名稱如何,跟金錢債務并無不同,可見典權具有擔保物權的性質 。

5)典權是出典人向典權人借款,而以典物為借款的擔保,并應移轉典物的占有,使典權人可以使用收益,典權人不可以另外請求利息,只可以收益抵充利息,所以是占有質、用益質;而典期屆滿,出典人就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亦即以典物代償債務而為歸屬質,可見典權應為擔保物權。

3、買賣契約(合同)說

買賣契約說又可分兩說:

1)附買回約款之買賣契約說,此說認為典權人依其契約之成立,即占有他人所移轉之不動產(chǎn),實與買賣行為相同,且出典人之行使回贖權,正與買賣契約附有買回特約,出賣人行使買回權,返還其已受領之價金,而取回原物無異。

2)買賣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混和契約說,此說認為典權就典物之移轉與典價之取得而言,屬于買賣契約,就典價之移轉與返還言,則屬消費借貸契約。

4、雙重權利說

雙重權利說(也有稱為特種物權說折衷說)主張典權兼具有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二者之性質,一面依主張典權為擔保物權者的見解,強調典權有濃厚的擔保物權色彩;一面依文義解釋(法條規(guī)定:占有他人的不動產(chǎn)進行使用、收益),認為典權以使用、收益為內(nèi)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在法制史上,典與質并無嚴格區(qū)別,所以從沿革解釋來說,典權原本就兼有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性質。

2)典權人雖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但典權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設立典權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使用收益僅為其次要目的,所以從社會作用來說,典權不能認為是單純的用益物權。

3)雖然說典價是使用收益的對價,而不是以借貸為前提,但典是受金錢的融通而運用則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如果以典為純粹的用益物權,則典權的回贖權將難以說明。因為如果以典價作為設定典權的對價,則典權消滅的時候,應該沒有返還對價的必要,所以回贖的時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價,實在是因為有清償債務的性質,而因清償而消滅典物之物的責任,這跟營業(yè)質的回贖無異。

3.典權的法律特征

典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典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

2、典權人必須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價。

3、典權的客體是不動產(chǎn),并且必須轉移占有。

4、典權是有期限的他物權。典權人在典期內(nèi)享有對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典期屆滿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贖出典財產(chǎn)的權利。

4.典權的設定

典權制度是我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典權標的既包括不動產(chǎn)又包括動產(chǎn),狹義的典權標的僅限于不動產(chǎn),我國法律只認可不動產(chǎn)典權,即房屋典權。

關于典權的設定,從程序上講,應把握以下幾點:

1、典權的設定必須訂立正式的書面合同。

2、典權的設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未經(jīng)登記的典權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典權人支付典價。

5.典權的內(nèi)容

典權的內(nèi)容包括兩個方面:典權人的權利義務和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一)典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典權人的權利

第一、對出典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二、對出典房屋的先買權。即在同等條件下,典權人享有優(yōu)先于他人的購買典物的權利,但此種權利不能對抗其他的法定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即優(yōu)先于典權人的先買權。

第三、轉典權。這是指在典期內(nèi),典權人有權將典物再轉典給其他人,但轉典價不應超過原典價,轉典期也不得超過原典期。

第四、合理費用的求償權。典權人在典權存續(xù)期間內(nèi)就典物的修繕、管理、保養(yǎng)或為增加典物的使用價值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償還,但以回贖時的現(xiàn)存價額為限。

2、典權人的義務

第一、按合同的規(guī)定支付典價。

第二、在典權存續(xù)期間妥善地保管典物。

第三、在典期屆滿時,出典人要求回贖時負有返還典物的義務。

(二)出典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

第一、出賣典物的權利。但典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先買權。

第二、在典物上設立其他擔保物權的權利。但此種擔保不得與典權相抵觸。

第三、典權屆滿時的回贖權?;刳H權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享有的要求償付原典價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費用和利息,贖回原典物的權利。

回贖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據(jù)我國有關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出典人在典期屆滿10年不回贖,或無典期經(jīng)過30年不回贖的,視為絕賣,典物的所有權即歸典權人所有。

2、出典人的義務

第一、依合同轉移典物的占有的義務。

第二、對典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回贖典物時向典權人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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