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系客體
1.什么是公共關系客體
公共關系客體指與公共關系主體有某種關系的組織和個人,既常說的“公眾”。
2.公共關系學客體的分類
公共關系學中的客體又稱為公眾,對公眾的分類方法很多。根據公眾的動態(tài)性,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非公眾
非公眾指當前既不對公關主體產生影響,又不受公關主體影響的組織或個人。簡單說,他們不屬于公關主體當前的“公關對象”。
(2)潛在公眾
潛在公眾指將要對公關主體產生影響或將要受到公關主體影響,但自己卻沒有明確意識到的組織和個人。換句話說,他們今天不是公關主體的公關對象,但明天可能就會成為公關主體公關的對象。
(3)知曉公眾
知曉公眾指已經受到公關主體影響或已經對公關主體產生影響,但暫時還未付諸行動的公眾(組織或個人)。
(4)行為公眾
行為公眾指知曉主、客體之間的問題,并已就該問題采取行動的公眾(組織或)。簡單地說,就是已經與公關主體發(fā)生了購買行為的公眾。
公眾的作用:公眾通過輿論力量,可促進或阻隘公共關系主體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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