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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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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貨幣之債

貨幣之債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為給付標的的債。日常生活中的買賣價金、租金等均為貨幣之債。貨幣作為價格的計算標準,代表一定的購買力,因而貨幣之債又稱為“價格之債”。

貨幣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貨幣和外國貨幣兩種。通用貨幣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強制通用力的貨幣,又稱為法定貨幣。在我國,通用貨幣為人民幣。外國貨幣,嚴格而言為非通用貨幣,目前在我國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為具有涉外因素的債的關系的標的物或者作為兌換、儲蓄合同的標的。此外還有一類特種貨幣,即已經(jīng)失去流通力的貨幣,如古代貨幣、紀念幣等,一般只作收藏,雖可作為物成為合同的標的,如互易合同、買賣合同的標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價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貨幣之債。因而在理解貨幣之債時,應作狹義理解,即僅指以支付一般等價物的貨幣為標的的債。貨幣之債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額的貨幣的票據(jù)的債,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jù)的債應依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處理。

2.貨幣之債的特點

貨幣之債與其他債相比,有如下顯著的特點:

1、貨幣之債不發(fā)生履行不能,不適用民法關于履行不能的有關規(guī)定。

2、貨幣之債不會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適用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3、貨幣之債的債務人履行遲延時,無論其對于遲延有無過失,均應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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