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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賣

1.什么是定期買賣[1]

定期買賣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有債務履行期限的買賣。

2.定期買賣的內(nèi)容[2]

商法中的定期買賣是民法中定期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定期買賣成立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關(guān)于確定的給付時間的約定,并且約定的內(nèi)容應成為買賣契約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組成部分。

約定之遵守,可以使契約生效;違反約定則會導致契約失效。約定給付時間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不僅規(guī)定了一個確切的給付日期,同時還申明,債權(quán)人可以對遲延給付提出抗辯。在此情形下,契約中常使用“固定”、“準確”、“準時”等字句。另一種方式是,在契約中不必指定一個確切的時間,而只是規(guī)定從一個時間或一個時期之后的一個期間內(nèi)開始給付生效。例如,已購貨物可以在買受人提出接受后兩個星期內(nèi)作出給付。

3.定期買賣的特點[3]

定期買賣的特點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定有期限或期間,待期限屆滿或期間到來時,才發(fā)生權(quán)利的轉(zhuǎn)移或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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