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債
1.什么是特定之債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質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畫,也可以是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如該所房屋、此輛自行車等,不能用其他的物來代替。物的特定,有時在債的關系成立時即已確定,有時是在債成立時雖不確定,但在履行時,經當事人具體確定標的物,此時債也變更為特定之債。
2.特定之債的特點
特定之債發(fā)生在以交付財物為給付形態(tài)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特定之債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特定之債,標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權利,債務人也負有交付此特定物的義務。
2、在特定之債,當標的物滅失時,發(fā)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滅失,則債務人的給付義務消滅;如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滅失,則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義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義務。
3、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所有權即移轉于債權人,這時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起轉移于債權人。
3.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qū)別
1、特定之債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yè)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yōu)樘囟ㄖ畟?
2、特定之債履行不能時可以免責
特定之債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毀損而履行不能時,債務人免于給付義務。
如果系由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雙務契約中,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給付時,他方免于對待給付。
3、特定之債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具有約定性
在轉移所有權時,特定之債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從而約定風險的負擔;而種類之債的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轉移,就是說,種類之債的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債務人負擔;而特定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可以通過約定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自成立之日起轉移,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亦隨之轉移。
4、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后即變?yōu)樘囟ㄖ畟?/b>
種類之債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債務人的交付行為,當然也可以通過其他行為,亦可通過當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債權人只能請求其特定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