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爾定律
1.恩格爾定律的概述
恩格爾定律是19世紀德國統(tǒng)計學家恩格爾根據(jù)統(tǒng)計資料,對消費結構的變化得出一個規(guī)律:
一個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總支出中)用來購買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總支出中)用來購買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則會下降。推而廣之,一個國家越窮,每個國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購買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隨著國家的富裕,這個比例呈下降趨勢。
恩格爾定律的公式:
食物支出對總支出的比率(R1)=食物支出變動百分比÷總支出變動百分比
或
食物支出對收入的比率(R2)=食物支出變動百分比÷收入變動百分比
R2又稱為食物支出的收入彈性?!?
恩格爾定律是根據(jù)經驗數(shù)據(jù)提出的,它是在假定其他一切變量都是常數(shù)的前提下才適用的,因此在考察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的變動問題時,還應當考慮城市化程度、食品加工、飲食業(yè)和食物本身結構變化等因素都會影響家庭的食物支出增加。只有達到相當高的平均食物消費水平時,收入的進一步增加才不對食物支出發(fā)生重要的影響。
2.恩格爾定律與權利的繁衍
恩格爾定律中蘊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實和淺顯易見的。食物屬于人們生存所必須的最基本需求。如果連飯都吃不飽,很難想象一個人還會有其他的消費奢望。食物在窮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并非因為窮人長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腸胃,而是他們的收入已經菲薄到了難以糊口的程度。一個國家越窮,國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購買食物的支出比重愈大,隨著富裕程度提高,這個比重就會呈下降趨勢。作為社會商品的一種,食物屬于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須的物質消費品。但社會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并不僅僅指食物類。否則,人類社會的進化就依從了“羊吃草”的簡單邏輯。記得曾有人嚴厲批評說,社會上有一部分人老是無視生活水平的提高,他們“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即總是處于一種難以滿足的心理狀態(tài)。也許這話有一定的道理,但反過來思考,在作出如此這般形容時,有無將群眾比做一種僅僅以“果腹”為最大滿足的畜牲的意味?
現(xiàn)代人類社會之所以有別于原始動物社會,其中重要的一個特征就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物質性消費數(shù)量在社會的消費總支出數(shù)量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而其它類型社會產品的消費則占據(jù)的比重愈來愈高,這就是恩格爾定律在社會商品消費結構中的適用。
同樣的道理可以適用于分析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制度體系。經常聽見人們評價某某法律制度先進或落后,但具體的衡量標準究竟是什么?
作為一種社會產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職能之一是調整(建立、維護和救濟)權利關系。而權利的類型多種多樣,例如生存權、財產權、生育權、勞動權、受教育權、隱私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結社權等等。實際上也可以給這些權利劃分不同的等級,例如那些直接關系生命存續(xù)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權利”,如獲得食物的權利、生存權利、生育權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權利”之上,但旨在進一步優(yōu)化生活或生命質量的“改善性權利”,如受教育權、隱私權、專利權、結社權等。
按照一般邏輯,人們獲得了基本保障性權利的時候,才可能繼續(xù)追求并試圖實現(xiàn)下一步的改善性權利。換言之,農奴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被無情地剝奪了,那末實現(xiàn)其它的權利就成為無稽之談。從這一意義上講,恩格爾定律揭示了一個基本和普遍的社會進化原理:社會的進化程度,必然與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權利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比例關系相關。
從理論上,權利的實現(xiàn)有賴于權利之間的過渡或權利的升級,一項權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脫離另一些權利的基礎,正如改善性的權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權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樣。例如我國長期以來廣為實行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從治安管理和維護城市經濟秩序方面看,也許屬于政府正當?shù)墓嗬?,但從平等就業(yè),維系生存的角度看,這樣做是否有剝奪農民基本的私法權利之嫌。無獨有偶,就在前些年長江下游人們每每苦于洪澇災害并對上游地區(qū)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壞生態(tài)的行為義憤填膺和口誅筆伐的時候,是否有人考慮到,如果不為這些人群尋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紅皂白的禁伐就等于直接剝奪了那些長期以來將森林資源作為唯一生計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權利?而近些年來國家對上游某些地區(qū)“退耕還林”的轉移支付和撥款,則可以視為對上游地區(qū)人群生活基本權利的政策性認可以及對他們某些權利喪失或受到限制時的經濟性補償或救濟。
從這一意義上說,無論是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之間、保障性權利本身之間,或者是保障性權利與改善性權利之間不僅僅是簡單的“替代關系”,相反它們更多地屬于一種復雜的“交易關系”。資源的稀缺性經常迫使人們在不同的權利之間、各種權利實現(xiàn)的先后順序和充分程度方面進行艱難甚至痛苦的選擇。但無論如何,法律絕不可能無視某一人群的基本權利而僅僅去實現(xiàn)另一人群的特殊權利。這不是權利的過錯,而是選擇的過錯。需要指出,筆者運用恩格爾定律來解釋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單是為了僅僅追求在法律分析方法上的標新立異。相反,筆者試圖更加理性地和準確地理解當今世界法律進化的基本趨勢。正如生活保障性消費支出(如食物)在消費總支出中的比例可以說明一個家庭的貧富程度一樣,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之間的結構關系反過來也可以證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先進程度,即在法律整體結構中,旨在建立和維護質量改善性權利的法律比重愈大,法律制度的整體水平就愈高。中國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從權利結構的角度理解,“發(fā)展中”這一詞語既包含經濟增長概念,也包含法律制度概念,而“發(fā)展中”對后者來說至少包括以下含義:
- (1)基本保障性權利結構本身尚有非常大的缺失;
- (2)改善性權利在整個結構關系中比重更低;
- (3)中國的法律體系距離現(xiàn)代化和合理化距離遙遠,依然屬于相對落后的體系。
因此經濟的發(fā)展必須與法律制度的改革同步。
恩格爾定律的原理對法律的重要意義在于,法律不但需要關注公法權利,也要關注私法權利,不但要關注基本的保障性權利,也要關注許多延伸或派生的改善性權利,這些構成了人們“應有權利”的總和。但“應有權利”要完成向“實在權利”和“實現(xiàn)權利”的轉換,則離不開“權利法定”、“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因此,法律不僅僅要建立、維護和救濟人們的基本權利,而且要不斷發(fā)現(xiàn)、建立、維護和救濟那些基本權利之上繁衍或派生的權利。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法律結構的整體結構和質量水平將繼續(xù)提升并且可以反過來優(yōu)化整個社會的制度體系。從這一意義上講,法律要完善和理順基本權利關系以及基本權利關系與改善性權利之間的關系,并且還要在這一基礎之上繼續(xù)完善和理順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當代社會與未來社會之間的延伸或派生的權利關系。只有這樣,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才會與權利的繁衍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