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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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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備用信用證概述

  備用信用證開證人(一般是銀行)應支付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保證在受益人出示特定單據(jù)或文件,開證人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必須付給受益人一筆規(guī)定的款項或承兌匯票的一種書面憑證。

  備用信用證是現(xiàn)代銀行代替銀行保證書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1983年修訂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統(tǒng)一慣例》)增加規(guī)定的一種新的信用證?!督y(tǒng)一慣例》第2條規(guī)定,備用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凡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jù):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及支付該匯票;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所以,備用信用證也有跟單性質(zhì)。由于備用信用證不是以買賣一定的貨物商品作為銀行保證的基礎,不同于一般的商業(yè)信用證,所以銀行對備用信用證的金額有較為嚴格的規(guī)定。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規(guī)避風險等諸多考慮,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這一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chǎn)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yè)信用證等傳統(tǒng)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zhì)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yè)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2.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zhì)及其運作原理

  備用信用證起源于美國。由于美國法律曾經(jīng)禁止商業(yè)銀行為客戶辦理擔保業(yè)務,作為應對之舉,一些商業(yè)銀行即以商業(yè)信用證的派生形式——備用信用證,變相提供擔保服務。其后,備用信用證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迅速演化為一種國際性的金融工具。

  備用信用證的確切釋義是什么? 1977年,美國聯(lián)邦儲備銀行管理委員會首次對其做出了界定:不論其名稱描述如何,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安排,構成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下列擔保

  (a)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款項;

 ?。╞)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

 ?。╟)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盡管國際商會分別將備用信用證納入了《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UCP400》)和1993年修訂本(《UCP500》),但其只是將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類別之一,且“只在適應范圍內(nèi)”予以適用。隨著備用信用證的推而廣之,其與商業(yè)信用證在功能上的差異日趨凸顯,誤解及糾紛日漸增多,迫切需要對其進行專門規(guī)范。1995年12月,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lián)合國國際貿(mào)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3.備用信用證的適用領域

  根據(jù)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實踐,《ISP98》將其劃分為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招標/投標備用信用證、對開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yè)備用信用證等8種類型,總結了備用信用證的基本功能和適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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