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集體判斷法

百科 > 軟評價方法 > 集體判斷法

1.什么是集體判斷法

集體判斷法是在個人判斷法的基礎上,通過會議進行集體的分析判斷,將專家個人的見解綜合起來,尋求較為一致的結論的預測方法。

集體判斷法應該包含三大要素:

(1)不少于兩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如審計意見類型;

(2)不少于兩位參與判斷的主體,如注冊會計師;

(3)需要一個決策判斷規(guī)則,如應用較多的多數(shù)規(guī)則。

2.集體判斷法的特點

這種方法參加的人數(shù)多,所擁有的信息量遠遠大于個人擁有的信息量,因而能凝集眾多專家的智慧,避免個人判斷法的不足,在一些重大問題的預測方面較為可行可信。

但是,集體判斷的參與人員也可能受到感情、個性、時間及利益等因素的影響,不能充分或真實地表明自己的判斷。

因此,運用集體判斷法,會議主持人要尊重每一位與會者,鼓勵與會者各抒己見,使與會者在積極發(fā)言的同時要保持謙虛恭敬的態(tài)度,對任何意見都不應帶有傾向性。同時還要掌握好會議的時間和節(jié)奏,既不能拖得太長,也不要草草收場;當話題分散或意見相持不下時,能適當提醒或調節(jié)會議的進程等。

3.集體判斷法的優(yōu)點[1]

1.更全面地認識判斷對象。

受制于知識結構、教育背景、思維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單個判斷一般僅能從某→或少數(shù)幾個方面認識被判斷對象,可能會存在對事物的判斷偏差。而相比于單個判斷,判斷集體可以將每位判斷主體從不同角度在取的信息匯聚起來,得到個人無可比擬的豐富的信息,使判斷建立在信息準確而又全面的基礎上。因此,集體判斷能夠避免個人判斷可能出現(xiàn)的主觀片面性,有助于判斷集體占有更多的判斷信息,做出正確判斷。

2.提高判斷結論的可接受性。

集體判斷的運行過程期望所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判斷結果的一致性。如果將不同經(jīng)驗水平的判斷主體組成判斷集體,給予一定的環(huán)攪和氛圍使單個判斷主體能夠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并通過一定的方法綜合整理各方觀點,得出最終的判斷結論,這種結論因其可以代表各層次水平判斷者的意見,易于被其他同行或判斷結論的應用者所認同。因而,相比于單個判斷,集體判斷的結論更容易被接受。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三級復核制度,從一個側面也能體現(xiàn)集體判斷的這一特點。

4.集體判斷法的缺點[1]

1.集體趨同現(xiàn)象。

群體成員判斷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集體決策的質量等。如果決策成員的職業(yè)背景、知識結構、風險偏好、氣質等過于一致,就可能會弱化集體判斷的優(yōu)勢,盡管判斷結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決策群體之間過強的正相關關系會削弱集體判斷的質量。在審計實踐中,這種現(xiàn)象也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最為明顯的是師傅帶徒弟"產生的負面效應。一般情況下,作為一個新手剛剛開始從事審計工作時.事務所會指定一名有經(jīng)驗的注冊會計師指導其工作,此時僅有一些理論知識的新手其工作經(jīng)驗的職累、技巧的獲取會更多地依賴于這名會計師。如果審計項目組中有多名審計人員均"師出同門他們會表現(xiàn)出相似的決策風格,關注的重點內容也會相同,容易出現(xiàn)集體性的判斷錯誤。小規(guī)模事務所由于專家級的注冊會計師數(shù)量較少,培養(yǎng)出的年輕審計人員的判斷偏好差異較小,因而存在此種現(xiàn)象的可能性就更大。

2.判斷效率較低。

集體判斷延長了整個決策任務的完成時間,耗時較多的環(huán)節(jié)主要是獲取判斷信息的過程。隨著決策規(guī)則、決策模式的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集體判斷也會耗費更多的時間。比如,在以多數(shù)規(guī)則進行集體判斷時,成員可以同步開始獲取所需信息對判斷對象進行分析,在某一規(guī)定時間內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即可,只需比單個判斷稍多的時間整理判斷結果即可完成整個判斷任務。然而,如果采用逐級復核的模式,集體判斷則要比單個判斷艷費多倍的時間。審計工作的三級復核制度即存在此種問題,項目經(jīng)理需要等到助理審計人員做出判斷之后,才能根據(jù)自己對審計對象掌握的情況做出判斷,還需對助理審計人員判斷結果進行再判斷。

3.職位不同對判斷結果的影響程度不同。

判斷群體中,職位的高低直接決定成員在判斷時的影響力,職位越高越容易左右集體判斷結果的走向。盡管在整個群體中,職位的獲取是基于成員在以前工作中的績效和經(jīng)驗而確定的,經(jīng)驗豐富的成員常被賦予重要地位。然而,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的情況常常是"過度自信"的必然結果,一旦其判斷出現(xiàn)偏誤將會影響整個集體判斷結論的方向,而且由于其在集體中的職位和權重,低級別成員較難改變大局。簽字會計師認為下級審計人員的判斷結果存在疑問,甚至否定他們的判斷時,在經(jīng)過討論之后仍堅持其看法.項目經(jīng)理,尤其是助理審計人員便無法對判斷結果施加影響。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