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歐佩克

1.歐佩克簡介

石油輸出國組織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OPEC) ,簡稱“歐佩克”或油組。歐佩克是一個自愿結成的政府間組織,對其成員國的石油政策進行協(xié)調、統(tǒng)一。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內瑞拉的代表在巴格達開會,決定聯合起來共同對付西方石油公司以及反對國際石油壟斷資本的控制與剝削,維護石油收入。14日,五國宣告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總部設在維也納。1962年11月6日,歐佩克在聯合國秘書處備案,成為正式的國際組織。同時,隨著成員的增加,歐佩克發(fā)展成為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產國的國際性石油組織。

歐佩克宗旨:協(xié)調和統(tǒng)一各成員國的石油政策,并確定以最適宜的手段來維護它們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2.歐佩克成員國資格及其成員國

歐佩克組織條例規(guī)定:“在根本利益上與各成員國相一致、確實可實現原油凈出口的任何國家,在為全權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接納,并為所有創(chuàng)始成員國一致接納后,可成為本組織的全權成員國。”

歐佩克組織條例進一步區(qū)分了3類成員國的范疇:

  • 創(chuàng)始成員國———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舉行的歐佩克第一次會議,并簽署成立歐佩克原始協(xié)議的國家;
  • 全權成員國———包括創(chuàng)始成員國,以及加入歐佩克的申請已為大會所接受的所有國家;
  • 準成員國———雖未獲得全權成員國的資格,但在大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仍為大會所接納的國家。

目前,歐佩克共有11個成員國(括號內為加入歐佩克的時間),它們是:阿爾及利亞(1969年)、印度尼西亞(1962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亞(1962年)、尼日利亞(1971年)、卡塔爾( 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967年)和委內瑞拉( 1960年)。

3.歐佩克組織結構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成員國向大會派出以石油、礦產和能源部長(大臣)為首的代表團。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如有需要還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奉行全體成員國一致原則,每個成員國均為一票,負責制定該組織的大政方針,并決定以何種適當方式加以執(zhí)行。  

  石油輸出國組織大會同時還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成員國,審議理事會就該組織事務提交的報告和建議。大會審議通過對來自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理事的任命,并選舉理事會主席。大會有權要求理事會就涉及該組織利益的任何事項提交報告或提出建議。大會還要對理事會提交的石油輸出國組織預算報告加以審議,并決定是否進行修訂。

石油輸出國組織理事會

  石油輸出國組織理事會類似于普通商業(yè)機構的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提名并經大會通過的理事組成,每兩年為一屆。理事會負責管理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日常事務,執(zhí)行大會決議,起草年度預算報告,并提交給大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還審議由秘書長向大會提交的有關石油輸出國組織日常事務的報告。

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

  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依據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條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行使該組織的行政性職能。秘書處由秘書長、調研室、數據服務中心、能源形勢研究部門、石油市場分析部門、行政與人事部門、信息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以及法律室組成。秘書處1961年設立,辦公地點最初在日內瓦,后于1965年移至維也納。

4.歐佩克運作并發(fā)揮其作用

歐佩克各成員國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團團長)在歐佩克大會上對其石油政策加以協(xié)調、統(tǒng)一,以促進石油市場的穩(wěn)定與繁榮。歐佩克秘書處負責該組織的日常事務,接受理事會的指令,由秘書長直接領導。歐佩克下設的經濟委員會、部長監(jiān)察委員會等多個執(zhí)行機構,則履行咨詢、磋商、協(xié)調等多項職能。

歐佩克成員國對當前形勢和市場走向加以分析預測,明確經濟增長速率和石油供求狀況等多項基本因素,然后據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進行何種調整。例如,在以往數次大會中,歐佩克成員國曾分別確定提高或是減少該組織的總體石油產量,以便維持石油價格的穩(wěn)定,為消費國提供穩(wěn)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長期的石油供應。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