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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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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責任準備金的原則

根據(jù)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取責任準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xiàn)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yè)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一旦發(fā)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于被動,甚至出現(xiàn)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fā)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準備金作為后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于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的規(guī)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于保證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最低償付能力的規(guī)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2.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辦法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定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guī)定保險人必須提存準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于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了體現(xiàn)立法體例上的統(tǒng)一,本法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定。對于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必須真實、充足。

如何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①除人壽保險業(yè)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yè)務的,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

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fā)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付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3.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保險)提取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企業(yè)也可以設置“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分別核算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別、險種和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非壽險保險事故發(fā)生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時,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fā)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 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在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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