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州4月1日電(毛嵐嵐)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判決一起涉油卡銷售騙局的刑事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
據(jù)法院披露,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月份至3月份做生意失敗,為了償還欠款,萌生了以售賣充值油卡方式騙取錢款的想法。林某某先是假裝“豪爽”“闊氣”,通過進10萬元的卡,支付20萬元費用等方式,贏得賣家紀某的信任;紀某同意賒賬寄油卡給林某某,最終被騙損失280萬元。
取得“貨源”后,林某某再通過將9.5至9.9折左右價格購進的油卡,以8折甚至7折的價格在朋友圈宣傳售賣。由于市面上低價銷售油卡的渠道很少,群眾爭相購買。林某某一般會在第一筆買賣中以虧損的方式進行油卡銷售,讓買家嘗到甜頭,取得買家的信任;從第二筆交易開始,取得貨款后只會發(fā)一部分油卡來應付對方,并拖延發(fā)貨及退錢的時間;如果對方逼得非常緊,其會退還少部分錢款給對方。
林某某有時甚至忽悠賣家寄一張空卡給買家,然后再以賣家發(fā)錯油卡來拖延時間;同時,注重包裝自己,經(jīng)常在朋友圈發(fā)布動態(tài),營造出為父親籌錢治病努力工作等良好形象,從而促使朋友圈的“朋友們”幫助轉(zhuǎn)發(fā),擴大影響。
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看到好友的朋友圈有低價油卡可以買,還附有好友與林某某“誠摯”“同情”的聊天記錄,于是紛紛購買油卡。林某某的銷售鏈條越鋪越大。最后,公安機關(guān)抓獲林某某時,發(fā)現(xiàn)其還在鋪設(shè)騙局。
該案全國各地已查明的38名被騙人員金額共計1470萬余元。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達人民幣1470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實施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
最后,鼓樓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并責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賠38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470萬余元。
法官提醒,在當前信息爆炸的時代,對朋友圈發(fā)布的信息應多個心眼,對于無法查明來源、低于市場合理價格的商品拒絕購買,盡量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物消費。與此同時,更要提高警惕,對無法查明真假的信息不輕信、不轉(zhuǎn)發(fā)、不傳播,不要因為好心而幫助不法分子做了“廣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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