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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法拍房后才知沒房產證,廣州男子懵了

來源:網絡?2021-02-20

拍下法拍房,貸款時卻得知房子未辦理不動產權證,這該怎么辦?近日,廣東男子羅先生向南都“記者幫”反映稱,他遇到了這種情況后,向法院申請退還保證金遭拒。目前雙方仍堅持各自觀點,他將繼續(xù)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報料點這里

事主:拍到的法拍房沒有辦產權證

據羅先生介紹,去年12月15日,他在京東司法拍賣網站繳納了16.8萬元的保證金,以185萬元的價格拍下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套佛山順德的房產標的。他告訴南都記者,當時拍賣頁面詳情里并未備注房屋未辦理產權證。為此,羅先生當天就撥打了拍賣頁面上的咨詢電話。在羅先生提供的一份電話錄音中,他詢問該房屋是否辦理有不動產權證,對方回應稱“就是上面寫的那個證號碼,不是預售”,并表示如果房屋為預售房,會寫在公示信息中。

涉事法拍房的拍賣頁面。

12月16日,羅先生聯系銀行想辦理貸款手續(xù),卻被銀行告知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為此,羅先生又撥打拍賣頁面上的兩個咨詢電話進行核實,對方依舊表示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直到第二天,他再次聯系海珠法院,法院工作人員才確認該房產未辦理不動產權證,需要進行二次過戶。

羅先生了解到,拍賣房屋辦理“二次過戶”時,需要先為原屋主辦理一次產權登記手續(xù),再辦理產權過戶到自己手上的手續(xù)。兩次過戶的契稅、營業(yè)稅等費用均由自己負責,羅先生粗略估算下來,要多花十多萬元。如果前房主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則還要補繳該費用。

法院:已公示房產查冊信息

羅先生認為法院沒有事先告知房屋沒有辦理不動產權證,而房產查冊信息、合同登記結果也未清晰說明房屋產權證的辦理狀態(tài),且咨詢電話中工作人員的說法也對他造成誤導。

涉事法拍房(圖源法院拍賣頁面)。

為此,他于2020年12月22日向海珠區(qū)人民法院提交了執(zhí)行異議,要求撤銷本次房屋拍賣并退還保證金。他告訴記者:“在今年1月14日法院舉行的聽證會上,經辦法官告訴我房子是可以過戶的,不存在過戶風險。書記員跟我說,如果想退保證金只能找執(zhí)行局或負責拍賣的工作人員。”但羅先生后續(xù)聯系相關工作人員時,對方也表示退不了保證金。

記者在海珠區(qū)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裁定書》中看到,法院認為“雖然上述拍賣公告并未明確說明涉案房屋為預售房,且尚未辦理以施某(前任屋主)為產權人的登記手續(xù),但拍賣平臺已將房產查冊信息予以公示,合同登記結果明確顯示涉案房屋購房人為施某,現處于合同備案狀態(tài),故本案拍賣財產公示信息不屬于對拍賣財產的瑕疵說明嚴重失實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羅先生撤銷拍賣及退還保證金的訴求。

羅先生并不認同《裁定書》的說法:“沒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子,二次過戶會增加很多費用,也增加了工作量。我本身不會去考慮購買這樣的房子,現在的訴求就是希望拿回已經繳納的保證金。”

記者查閱:查冊信息未注明不動產權證辦理情況

海珠區(qū)法院于2月2日回應南都記者稱:“據了解,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在拍賣平臺發(fā)出拍賣公告時已將房產查冊信息予以公示。羅先生向我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我院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裁定予以駁回。目前,該執(zhí)行裁定尚在復議期,如羅先生不服裁定,可盡快向廣州中院申請復議。”查冊信息顯示,涉事房屋擁有不動產單元號、合同號,且處于銀行貸款抵押狀態(tài),但未列有不動產權證辦理信息。

記者在海珠區(qū)法院的司法拍賣頁面瀏覽發(fā)現,涉事房屋的標的物詳情頁面同樣未強調房屋產權登記證辦理情況,但在該院另一起房屋拍賣中,標的物詳情頁用“特別提醒”字樣強調了房屋“已辦理預售登記,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些房屋拍賣標的詳情中,則用調查表詳細列舉了房屋的權屬證照情況。

專家建議:司法拍賣應將瑕疵規(guī)范列明競拍人事先應盡量向專業(yè)方咨詢

記者獲悉,羅先生已于2月1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復議申請書,要求法院對此問題重新審查。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譚國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拍賣時技術水平不能發(fā)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譚國戩分析稱:“海珠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示查冊信息已足夠說明房屋產權登記狀態(tài),但羅先生認為法院未盡信息公示和特別提示義務,雙方對于‘拍賣財產瑕疵說明存在嚴重失實’的看法不同,因此最好是交由上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走司法途徑依法處理。”

對于此類司法拍賣尤其是法拍房引發(fā)的糾紛,譚國戩有兩條建議:“第一是各級法院對拍賣標的物的詳情公示,應當形成規(guī)范形式,將不同的瑕疵列明,讓競拍人更清晰了解,通過規(guī)范讓這種爭議少一些;第二是競拍人作為一個成年人的投資行為,參與司法拍賣時應當考慮到潛在的風險,可以提前向專業(yè)人士、機構咨詢了解,更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來源:南方都市報(nddaily)、咩事(nandu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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