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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疫情期間因政府管控不能上班不構成曠工

來源:網絡?2021-02-24

原標題:疫情期間因政府管控不能上班不構成曠工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各級政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了防控疫情傳播的緊急措施,部分緊急措施對人們出行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那么,如果實施的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是否構成曠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海一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止。用人單位《員工手冊》規(guī)定“員工曠工累計10天視為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于2020年1月22日春節(jié)放假,于2月4日通知勞動者2月10日上班。同年2月24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自動離職通知,以勞動者從2月10日至2月24日累計曠工13天為由,通知勞動者按照《員工手冊》視作自動離職而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在訴訟中提供了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該勞動者于2020年1月21日回村過年,該村于2月1日開始封村封路、設點設卡,阻止村內外人員流動,于2月20日撤卡。勞動者還提供了當地縣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20年1月28日發(fā)布的《關于暫停××縣道路客運經營的通告》《××縣交通運輸局關于有序恢復全縣道路客運班線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通告》,該兩通告顯示,自2020年1月28日14時起暫停該縣道路客運經營,停運范圍為該縣全部客運站經營、該縣全部班線客運經營、該縣全部包車客運經營和巡游出租車經營,2020年2月21日8時起,有序恢復縣際班車、縣際包車、縣內班線、縣內包車、縣城公交車和出租車運營。用人單位對通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村委會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當時所在地并未限制人員離開,完全有條件通過交通工具返回上海,但勞動者拒絕回上海上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不違法。用人單位在訴訟中提供了電話錄音,該電話錄音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與勞動者所在地的村委會工作人員、縣政府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以證明經用人單位電話詢問,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縣政府工作人員均答復封路措施僅禁止進入村莊,并不禁止離開。勞動者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上海一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勞動者主張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在2020年2月24日前無法返滬上班,并提供村委會證明、《關于暫停××縣道路客運經營的通告》《××縣交通運輸局關于有序恢復全縣道路客運班線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通告》等證據予以證明。用人單位雖然認可通告的真實性,但仍然堅持認為勞動者可返崗復工,且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反駁勞動者的主張。故采信勞動者主張,確認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縱觀本案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廣大用人單位除了對法律關于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應當了解之外,還可以從本案中獲得以下有益的啟示:

取證的過程需對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在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前,對已取得的證據能夠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進行評估。本案中,用人單位雖自稱撥打電話與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當地縣政府工作人員溝通詢問,但證據真實性遭對方當事人否認,錄音又無法顯示對方電話號碼、無法表明被談話人員身份,導致錄音的真實性無法被確認。

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問明勞動者全部的辯解意見,通過錄音、筆錄等形式讓勞動者確認已陳述了全部的辯解意見,對勞動者提出的辯解意見進行全面審查。本案中,用人單位詢問勞動者為何不能來上班,勞動者辯解稱所在村封村封路,沒有車子可供出行。而用人單位只是電話核實了封村封路的情況,忽略了勞動者所稱的沒有車子可供出行這一理由。事實上,上海一中院也恰恰是根據用人單位所認可的暫停客運公告這一證據認定勞動者確實因暫??瓦\無法出行故導致無法提供勞動,進而認定不構成曠工。

劉邵陽(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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