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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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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附款行政決定[1]

附款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時,附加某種款項,以將來某項事實或行為的發(fā)生或變化作為行政決定生效要件的行政決定,又稱條件行政決定。這里的附款就是條件,指行政主體規(guī)定(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或消滅的、某種將來的事實或行為。附款具有依附性,它是一種從意思表示,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決定,不能脫離主行政決定而存在,也不可能獨立引起行政決定的法律后果。

2.附款行政決定的內(nèi)容

附款的內(nèi)容可以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quán)、排除部分法律效力等。 例如,某市規(guī)定,為緩解某道路過度擁擠的狀況,對于利用該道路而未坐滿4人的出租車收取20元通行費。該規(guī)定不適用所有的出租車,排除坐滿4人的出租車。交通部門根據(jù)該規(guī)定收取符合附款的出租車通行費的行為就是附款行政決定。

3.附款行政決定與無附款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是否有附款為標準,可以將行政決定分為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行政決定的這一分類源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可參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相應(yīng)原理。[2]

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的劃分,有利于我們了解行政決定的生效規(guī)則,對分析行政決定的效力何時產(chǎn)生、變更和消滅具有重要意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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