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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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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仲裁程序

2.第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一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但不包括利息,融資利息除外)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經(jīng)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亦適用本簡易程序。

沒有爭議金額、爭議金額不明或者當事人對爭議金額或其確定方式有不同意見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案件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范圍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并予以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秘書處應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內,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共同選定也未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可從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獨任仲裁員候選人名單之中或之外推薦一名以上獨任仲裁員人選,雙方均推薦的人員為雙方共同選定的獨任仲裁員,但均推薦的人員超過一人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從中指定一人為獨任仲裁員。通過該方式未產生獨任仲裁員時,仲裁員名冊中的人員,除當事人明確排除者外,均可接受指定擔任獨任仲裁員。

第七十三條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第七十四條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shù)姆绞綄徖戆讣?;可以決定只依據(j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jù)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當事人要求開庭審理的,則應進行開庭審理。

第七十五條 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日期后,秘書處應當提前10天以上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七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本簡易程序行事時,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權力。

第七十八條 仲裁請求變更后的爭議金額及/或反請求的爭議金額超過100萬元,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否則,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并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

在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決定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的,適用上述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在開庭審理或再次開庭審理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裁決書;書面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內作出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必要和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對上述期限予以延長。

第八十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仲裁規(guī)則的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3.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

(2004年7月5日中國國際商會修訂并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案件受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含1000元)100元
1000元至5萬元(含5萬元)100元加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2550元加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455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7550元加爭議金額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3,550元加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萬元以上18,55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二、案件處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案件處理費(人民幣)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5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5000元加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1,000元加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1%
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16,000元加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32,000元加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47,000元加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5%
2000萬元至4000萬元(含4000萬)72,000元加爭議金額2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萬元以上112,000元加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

仲裁費用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或反請求申請人請求的數(shù)額為準;請求的數(shù)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或情況特殊的,由秘書處決定仲裁費用的數(shù)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guī)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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