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稱,3月24日,玉林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罪犯吳惠忠執(zhí)行死刑。在執(zhí)行死刑前,該院依法安排吳惠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注意到,吳惠忠是一起惡性汽車撞人案的肇事司機,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吳惠忠醉駕肇事逃逸,并拖行卡在車頭的傷者及其摩托車約1公里,傷者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11月12日,此案在玉林中院一審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吳惠忠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桂A27Y96小型汽車在玉林市玉州區(qū)沂山路進士路口將行人劉某撞倒后,又與鐘某(歿年38歲)駕駛的車牌號為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將鐘某搭乘的兩個女兒撞飛倒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致使劉某和鐘某兩個女兒受傷,而鐘某與二輪摩托車則被卡在為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
吳惠忠肇事后當即剎停車,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見狀上前猛拍打吳惠忠的左前門車窗告訴其車前卡有人,但吳惠忠沒有理會,也沒有下車確認車前是否有人,又繼續(xù)啟動汽車前行,不顧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將被卡在其車前保險杠上的鐘某及摩托車拖拽于汽車的車頭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鐘某從汽車脫落,致使鐘某身體多處受傷,昏迷不醒。接著,吳惠忠繼續(xù)駕車逃逸,至玉林汽車總站附近時,被聞迅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
之后,鐘某被他人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檢驗,吳惠忠案發(fā)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jīng)法醫(yī)鑒定,鐘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吳惠忠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中,吳惠忠在庭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但對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見,認為自己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并做最后陳述。
澎湃新聞注意到,為夯實案件證據(jù),查清案件事實,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理階段進行了多次補充偵查。
2019年6月11日,玉林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玉林中院認為,吳惠忠明知其行為可能產(chǎn)生致被害人鐘某死亡的結果,但其放任此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鐘某死亡。吳惠忠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故意殺人罪,判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害人家屬接受采訪時表示,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滿意,而吳惠忠當庭表示上訴。
廣西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2020年3月13日,廣西高院二審認為,吳惠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個路段、眾人矚目、追趕下拖行被害人約一公里至被害人體無完膚。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雖屬于間接故意殺人,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具有犯罪前科,應當予以嚴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前述玉林中院發(fā)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吳惠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吳惠忠醉酒駕車肇事逃逸,不顧周圍群眾拍打車門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車下的傷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深,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西高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