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激發(fā)社會關注的“山東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監(jiān)”一事有了新進展。
法院已經裁決對其履行收監(jiān)。
2015年8月至12月。
時任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朱某宇因沒有能力了償小我債務。
使用其職務便利編造借錢企業(yè)必要貸款周轉資金等來由。
以借錢企業(yè)的名義與受害人王學軍經營的濱州市藍色物資有限公司、受害人張玉剛簽訂借錢條約并作為保證人。
先后實施4次條約欺騙。
數(shù)額共計1100萬元。受害人以朱某宇涉嫌條約欺騙為由報警。
2020年12月。
經受害人張玉剛反應。
“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監(jiān)”一事。
經媒體報道激發(fā)社會關注。同年12月12日。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夷易近查察院宣布《朱某宇暫予監(jiān)外履行案環(huán)境傳遞》。
經具體查詢造訪。
確認朱某宇相符監(jiān)外履行前提。但張玉剛并不認可查詢造訪結果。
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替換病院對朱某宇進行體檢。
從新體檢后。
經認定不相符監(jiān)外履行前提。近日。
濱城區(qū)執(zhí)法局相關認真人表示。
今朝法院已經裁決對朱某宇進行收監(jiān)。對付此案是否有法律職員涉嫌徇私舞弊。
相關認真人表示還在查詢造訪傍邊。
2020年1月10日。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夷易近法院以朱某宇犯條約欺騙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
并責令其退賠受害人1097萬元。朱某宇不服。
提出上訴。同年4月15日。
濱州市中級人夷易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保持原判。然而。
二審之后朱某宇并沒有入獄服刑。
而因此“保外就醫(yī)”之名繼承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