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
廖某乘坐襄陽南漳縣城關鎮(zhèn)至武安鎮(zhèn)客運班車回家。當車輛行駛至城關鎮(zhèn)臨沮崗村子路段泊車后。
廖某覺得司機沒有在自己要求的地方泊車。
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司機繼承啟動車輛前行。
廖某隨即到駕駛室旁。
用手拉拽車輛變速桿。
司機緊急剎車。當時客車載客十余人。
行駛速率約10km/h。
現(xiàn)場無職員受傷。車輛停下后。
司機立即電話報警。
廖某留在現(xiàn)場期待。
被隨后趕來的夷易近警抓獲。案發(fā)后。
廖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并志愿認罪認罰。
楚天都會報縱目新聞訊(記者聶麗娟 通訊員吳楚君 蔡蕾)游客感覺司機沒有按自己的要求泊車。
竟在客車行駛歷程中搶控變速桿。近日。
縱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院獲悉。
今年4月。
該名游客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并處罰金人夷易近幣三千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奉告縱目新聞記者。
廖某在公共汽車行駛歷程中。
因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執(zhí)而搶控變速桿。
滋擾公共汽車正常行駛。
危及公共安然。
其行徑已構成妨害安然駕駛罪。根據(jù)刑法溯及力。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及相關司法規(guī)定。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子、情節(jié)、對社會的迫害程度及認罪立場、悔罪體現(xiàn)等作出如上訊斷。
近年來。
在公共交通對象上妨害安然駕駛的行徑時有發(fā)生。審理此案法官先容。
今年3月1日。
《中華人夷易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
妨害安然駕駛罪作為自力的罪名。
能夠有效警備和遏制妨害安然駕駛的行徑。
增強全夷易近遵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