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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專家稱是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

來源:網絡?2021-02-23

律師表示,5萬元補償數額并不低;民法典對家務勞動補償打破了分別財產制的限制,是從法律高度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新京報訊(記者 徐美慧)“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一案引發(fā)公眾熱議。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在準予雙方離婚的基礎上,考慮到女方在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判決男方給女方家務補償款5萬元。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表示,該判決體現了法律層面對于家務勞動價值的高度認可。針對該案中5萬元家務補償款數額是否合理,楊曉林認為,補償數額應依據實際情況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所設定的5萬元補償數額并不低,否則對方也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判再高而會使判決落空。”

該案判決有何意義?

——專家:是從法律高度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該案中提到的“家務補償”是什么?判決依據為何?

楊曉林介紹,所謂“家務勞動補償”,就是對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的經濟補償權利的規(guī)定,“這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能夠讓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享有補償方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性。”

該案中對于家務補償款的判決依據是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楊曉林介紹,《民法典》實施之前實際上也有相關規(guī)定。他介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條,據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承擔的社會現實,增設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但存在一個前提,就是要以書面約定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

“此前這一規(guī)定從表面上看,不僅性別平等而且重在保護女性,但由于實踐中采取分別財產制度的夫妻數量很少,導致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脫離實際,基本上屬于‘僵尸條款’。”楊曉林表示,其從事婚姻家事律師業(yè)務十多年間,未曾遇到一例適用該條款的案例。

《民法典》取消了家務勞動補償的分別財產制的限制。“民法典對家務勞動補償打破了財產制的限制,是從法律的高度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楊曉林說。

在這樣的條件下,夫妻一方投入家務勞動較多的,離婚時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還可以要求獲得額外的家務勞動補償,“這加強了對家庭投入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屬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一部分。”

5萬元賠償是否過少?

——專家:補償數額不低,過高可能使判決落空

該案一審判決的5萬元家務補償款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楊曉林介紹,對于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自我發(fā)展空間的壓縮,其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的影響。

此外,另一方是否因此獲得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也是考量因素,如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等。

楊曉林表示,目前依據已有公開信息,案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沒有過多共同財產,王女士一些主張因證據不足也沒有得到支持,但因王女士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本條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她的合法權益。

針對網絡上“5萬元賠償是否過少”的聲音,楊曉林表示,這種質疑的觀點相對片面。他表示,對于案件的判決要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在雙方無多少共同財產且雙方均屬于較低收入水平的前提下,法官自由裁量所設定的5萬元補償數額并不低,否則對方也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判再高而會使判決落空。”

他介紹,補償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而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因此,在該案中,5萬元補償金是在雙方共同財產實際分割前提下另行設定的補償金額,而非離婚時所得到的全部財產。”

“北京房山區(qū)法院的這個案例,相信會對其他法院的家事審判帶來很好的借鑒意義,從而更好地推動家事審判中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障。”楊曉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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